黑水县投资优惠政策(2006)
WWW.ABAXHW.COM   时间:2007-10-9 16:36:28   来源:黑水县旅游局

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县外投资者来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县情,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鼓励投资领域

第一条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一)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畜产品深加工与农牧业产业化;(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三)旅游资源开发;(四)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五)水利、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六)绿色食品及中药材资源开发;(七)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八)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九)文化体育产业;(十)公共卫生与医疗事业;(十一)房地产。

凡来县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二条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专有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有:

(一)合资;(二)合作;(三)独资;(四)兼并;(五)购买企业产权、债券。

鼓励投资者来县兴办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装配和补偿贸易等企业。

第三章税收优惠

第三条 增值税

(一)对我县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征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来县兴办的生产企业,凡综合利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的资源生产产品,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书,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来县兴办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直接出口的产品,按现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及时退税。

第四条 所得税

(一)来县新办的内资企业,根据投资项目可选择以下优惠政策执行:

1.对设在我县,以国家规定的鼓励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来县兴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免税政策到期后,企业隶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在规定年限之前,兴办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经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经审核批准,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审核,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在后期,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来县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兴办的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经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政策到期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2款规定条件的,在第3年至第5年的法定减半期内,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期结束后需要继续减半的,按10%税率征收。

4.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6.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8.执行由国家及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

对水电工程水库淹没线以下的耕地占用税按最低限额收取。

第六条  资源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第七条  财政政策

来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奖励其缴纳县级国库所得增值税的20%;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1000万元,前三年奖励其缴纳县级国库所得增值税的10%;年缴纳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奖励其缴纳县级国库所得增值税的5%;

来县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在5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奖励其缴纳县级国库所得营业税的20%;年缴纳营业税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奖励其缴纳县级国库所得营业税的10%;年缴纳营业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奖励其缴纳县级国库所得营业税的5%;

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销售之日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8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50%,国家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30%。

第四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八条 国内投资者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开发项目,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地价上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二)土地管理费:耕地按1.0元/平方米,非耕地按0.5元/平方米收取。

(三)加工型企业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经政府审定后提供用地,投资强度每亩在50至100万元以内的,征用非耕地的价格及涉及的相关费用减半征收。

(四)其他建设用地(除经营性用地外),一律按政府批准基准地价的最低标准收取。

(五)对来县投资兴办旅游业,新建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全县旅游开发总体规划的,可优先供地。

(六)本县对外来投资用地者予以积极协调申报用地项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前2年免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非收费公路、桥梁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6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当年减按50%缴纳场地使用费。

3.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4年;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五章 金融政策优惠

第十条 兼并我县亏损企业,按照有关金融、财政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我县兴办的独资、合资、开发性项目,申请的有关信贷资金,我县银行可根据有关产业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若其效益和就业惠及贫困户,符合扶贫贷款政策的,由我县银行实行贷款倾斜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贷款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来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管理的以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外商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第六章 用电电价优惠

第十五条 电价及电费

(一)来县投资企业享受县内企业用电电价和基本电费同等待遇。

(二)每年丰水期(6月-9月),高载能企业用地方电力公司的电力电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现行价格优惠28%收取。

(三)地方电力公司外购电量的电价,按县外购电价加过网、过站、线损、变损、管理费用计价收取。

第十六条 对行业和产业另有特殊优惠政策的按行业或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济商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县外投资者来县投资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来县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等手续,实行“互联审批制”,享受“进一道门,办一切事”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济商务局)及县有关部门在简化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等程序的同时,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投资企业报批资料齐备的,所有审批手续的办理终结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县工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适当放宽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定50万元降至30万元;

(二)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定30万元降至10万元;

(三)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定10万元降至5万元;

(四)广告企业注册资本由法定50万元降至10万元;

(五)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院等,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均可申办;

(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

第二十条 对来县投资的企业,收费标准一律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所列项目标准的下限收取;今后凡在《明白卡》之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一律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联合行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对投资者施以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对县外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具体实施。对重大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济商务局)要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调查,建立健全与来县投资企业联系制度,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需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纳税凭证等,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确认后方可享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规定与国家、省、州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州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县的投资者和黑水籍在外务工经商人员中表现较好的回乡投资建设者。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黑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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